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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三个强化”,提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监督质效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民间借贷系自发形成的民间融资形式,具有分散性、隐蔽性、无序性等特征,这也引发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从检察机关的办案数据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占比较高,对这类案件实现有效监督,不仅关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整体质效,也关乎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感知感受。如何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检察监督?笔者认为,应当在坚持精准监督理念的基础上,从强化证据审查、强化调查核实、强化融合履职三方面入手,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强化证据审查。证据审查是办理民间借贷检察监督案件的核心。针对这类案件,一要坚持双重审查原则。一方面,对借贷合意等合同类文件,如借款合同、借条等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另一方面,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对借贷金额、借款交付方式等进行审查。二要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以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涉及两个基本事实,即有借款合意和有付款凭证。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应当对这两个基本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并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作出判断。三要综合研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原则上讲,出借人作为原告应当就法律关系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要查明案件事实,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综合研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强化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须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中应秉持谦抑、审慎的态度,由双方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目前,检察机关常用的调查核实手段主要包括三种:一是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卷宗材料,案涉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等;二是听取当事人陈述,询问证人及相关人员,并制作相关笔录;三是听取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在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灵活运用调查核实权,对于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采取常规性调查核实手段,查明案件事实。而对于刑民交叉特征明显的“套路贷”等涉黑案件,则应借助侦查思维,重点审查当事人订立借贷合同的目的及资金流向是否异常等,尤其要注意刑民之间的证据转化。

  强化融合履职。虚假诉讼不仅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还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对象。当前,虚假诉讼呈现出许多新形式新花样,打击惩治的难度不断加大。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民事虚假诉讼发生的“重灾区”,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时,要摒弃民事检察部门单打独斗的办案思维,加强刑民融合履职,对于存在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既要监督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又要把涉嫌虚假诉讼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虚假诉讼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坚持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对于在监督中发现审判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线索;对于在监督中发现监管漏洞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机制、更好履职尽责,彻底铲除滋生虚假诉讼的土壤。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2/t20241225_6773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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