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反腐倡廉 > 正文

在诈骗分子和被害人中间充当“手机口” 如东县检察官:甘做“帮凶”,法网难逃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只要拨通号码帮助“上线”和“客户”实现隔空通话,甚至都不用自己开口就能轻松挣钱?小心!这个电话一旦拨通,你可能就成了诈骗分子的“帮凶”!近日,由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手机为诈骗分子提供通信服务的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黄某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相应罚金。

  2023年12月初的某天,李某伙同他人在某酒店内协助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用一台手机以拨打语音的方式接通诈骗分子,另一台手机拨打诈骗分子提供的潜在被害人电话,两台手机同时打开扬声器,实现诈骗分子与被害人直接通话(此诈骗类型称“手机口”)。当日,被害人吴某接到电话,在电话中被骗子引导添加好友并下载相关App,最终被骗取11万余元。

  今年2月,李某、黄某被抓获归案。据李某供述,2023年他在某社交平台找工作,看到一则声称“高薪”的兼职。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他给对方留言之后顺利联系上了上游电信诈骗分子陈某(详细身份不明)。此后,陈某每次作案前都将李某拉入不同的聊天群,根据群内诈骗分子安排,李某需要自行或招募、组织他人利用手机为诈骗分子提供通信服务,按照通信时长收取或抽取费用。黄某不仅为李某提供自己的手机,还为李某寻找能够提供手机的人。后来,黄某更是与他人合伙,从李某处获取二维码入群,招募、组织人员协助诈骗,从中抽取费用。李某则负责联系上线、收取获利、发放提成。经审查,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李某、黄某通过上述方式协助诈骗分子实施诈骗,共致使5人被骗,金额达30余万元。

  如东县检察院认为,李某、黄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通信帮助,其行为属于诈骗共犯,后以二人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12/t20241225_168552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3610847436 通联QQ:350447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