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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检察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洪永红

  在历史上,埃塞俄比亚的检察制度经历了从私人检控到公共检控的转变。早期的检察工作主要依赖于受害者及其代表的私人起诉,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持。1942年,埃塞俄比亚建立了其历史上首个公共检察机构,标志着埃塞俄比亚现代检察制度的起步。此后,随着政治环境的变化,检察机构的职能和结构不断调整,经历了集中与分散的多次变化。

  埃塞俄比亚检察制度的缘起及发展

  埃塞俄比亚的检察制度可追溯至《国王的正义》(Fetha Nagast)中的起诉制度,这是由埃及科普特教徒于1240年编写的一部神权法典,在15世纪被翻译成古埃塞俄比亚吉兹语,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扩充。1942年,埃塞俄比亚帝国的海尔·塞拉西一世皇帝颁布公告,授权司法部门任命总检察长。1952年,海尔·塞拉西一世改由自己亲自任命总检察长。1974年,海尔·塞拉西一世帝国被门格斯图推翻,国家权力交至门格斯图领导的临时军事行政委员会手中,门格斯图发布1987年第11号公告,建立公诉人办公室,该机构独立于司法部,其中包含总检察长办公室、军事检察办公室、地区检察办公室等多个部门,其中总检察长由国家立法委员会选举产生,旨在保护公民权利和法律公正。

  虽然已经建立体系较为完善、人员选举过程较为透明的检察机关,但由于门格斯图时期埃塞俄比亚苦于内战,多数国家部门无法行使职责,直至1991年埃塞俄比亚人民革命民主阵线推翻门格斯图政权。新政权建立后的一年多时间内,埃塞俄比亚并未建立检察机关,这种状态持续到1993年第73号公告的颁布。该公告设立了总检察长办公室,隶属于司法部。2016年,《关于设立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总检察长的公告》(下称“《公告》”)颁布,埃塞俄比亚联邦政府设立独立的联邦总检察长,负责执行国家的检察职能。

  埃塞俄比亚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埃塞俄比亚联邦总检察长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邦政府自治机构,总部位于首都亚的斯亚贝巴,各州政府不另设州立检察机关,联邦总检察长可以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机构。《公告》明确规定了联邦总检察长的职责、权力及其组织结构,旨在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检察机构,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

  埃塞俄比亚联邦总检察长由以下人员和机构组成:由人民代表院根据总理的推荐而任命的总检察长,以及由总理任命的副总检察长;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机构日常事项的管理;联邦检察官行政理事会,负责为总检察长起草有关检察官的任命、调动、休假、薪酬等人事管理条例;由总检察长根据联邦检察官行政理事会的推荐而任命的检察官;其他相关的必要行政工作人员。

  1991年埃塞俄比亚人民革命民主阵线掌握政权后,检察制度进一步改革,设立了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专门负责追究前政权官员的责任。此后,检察工作逐渐被纳入司法部管理之下,形成了以司法部为核心的检察体系。然而,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检察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受到越来越多关注,最终促成了2016年《公告》的出台。

  埃塞俄比亚检察机关的职能及权力

  根据《公告》规定,联邦总检察长的主要目标包括尊重和执行宪法、确保法治、执行刑法以及维护联邦政府和公众的民事利益。检察官的权力和职责涵盖刑事案件的调查、起诉,民事诉讼的代理,法律草案的起草等多个方面。埃塞俄比亚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检察机构,旨在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埃塞俄比亚联邦总检察长的主要职能包括刑事检控、民事诉讼代理、法律咨询和起草、法律监督、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总检察长是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其权限除行使常规意义上联邦总检察长的权力和职责外,还包括:根据联邦检察官行政理事会起草的条例任命、管理和罢免检察官;撤销、变更、修改、中止或批准副总检察长的决定,或将案件递回重新审查。

  在刑事检控方面,检察官有权跟进警察启动的刑事案件调查;对于警察管辖范围外而属于联邦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检察官有权启动刑事调查,跟进相关调查和报告;根据警察提交的调查问卷,在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代表联邦政府提起刑事诉讼,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撤回相关指控。

  在民事诉讼方面,检察官代表联邦政府及其机构参与民事诉讼,维护政府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可以在法庭上代表政府进行辩护,处理与政府相关的各类民事案件。此外,检察官还负责通过司法手段或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争议,确保各项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法律监督方面,联邦总检察长就联邦政府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监督联邦政府的警察和监狱管理机关人员的执法;监督联邦和地方法院以及仲裁机构依法审案;监督律师依法办案,对于违法者,有权撤销其律师执照;研究和指导预防犯罪的方法;收集有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并向立法机构提出修法建议。

  法律咨询和起草亦是联邦总检察长的重要职能之一。联邦总检察长负责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确保政府在实施政策和法律时遵循法律规定。此外,联邦总检察长还参与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确保新法律的制定符合宪法和现行法律的要求。

  人权保障是联邦总检察长不可或缺的职能。联邦总检察长有责任确保法律的实施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联邦总检察长需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还需定期检查监狱和拘留所的情况,确保被拘留人员的待遇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并保证证人和受害人不受他人侵犯,以及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埃塞俄比亚检察机关在法律框架内运作,尽管其职能和权力相对明确,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资源不足、专业人员短缺等挑战。同时,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知也需提高。部分埃塞俄比亚公民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了解有限,这导致他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不善于寻求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埃塞俄比亚检察机关在加强与公众的沟通,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方面有所探索,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法律事务,增强社会对法治的认同感。

  (作者分别为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教授,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博士研究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2/t20241225_6773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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