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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领悟法治精神 注重犯罪构成实质审查

发布时间:2024-12-11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由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作为法定犯与自然犯有诸多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在认定犯罪的理念、尺度等方面时有分歧。最高检要求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深化理解“三对关系”,进一步为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质增效。

  第一,罪量要素与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两个最重要特征,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可见,社会危害程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实践中,确定行为的社会危害达到何种程度的因素被学者称为罪量要素。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列举了11种情形确定污染环境是否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程度的罪量要素。

  罪量要素又可以分为结果罪量和行为罪量两种。司法实践中,以结果罪量如“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等情形认定污染环境罪通常不会出现分歧,但以行为罪量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特定的废物、有毒物质,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入罪,则要注意其是否与“严重污染环境”客观对应,避免与结果罪量入罪的情形过度失衡。总体上,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通过“积量”来体现的,如果量的积累低于阈值,相关行为对环境、人类身体健康的危害性是有限的,就不需要运用刑法予以打击。从立法层面看,不论是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区域排放特定的废物、有毒物质,还是排放超标污染物,理论上都隐含着“相当数量”的条件,给予行政法规预留空间。

  因此,办理涉及行为罪量入罪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时,要注意“量”的审查。对于污染环境案件,要考虑行为人非法排污的数量、持续时间等因素,避免将排污数量小、时间短,整体情节轻微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第二,浅层法益与深层法益。按照“犯罪客体即为法益”的观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列于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其保护的浅层法益是秩序,具体而言,是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秩序。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也经常使用“妨害管理秩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表达相关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换言之,通常情况下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及的法益主要是浅层法益。浅层法益相对直观,但由于秩序作为行政法规追求的目标而具有抽象性,往往令人难以具体把握刑法需要保护的内容,从而影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主流观点认为,刑法法益是指刑法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维护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秩序,最终目的是要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关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保护法益,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认为,水、空气、土壤、动物、植物等生态环境元素为人类提供基本生活基础,故其成为刑法保护的法益。《德国环境法典》基本上持这一观点,其第1条(1)规定,本法典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以及人类的健康和福祉。显然,在环境和人类之间,人类才是重心所在。我国刑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就是为了保持水资源、空气洁净,避免人类健康受损,满足人类基本生活、生产条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名,也都直接或间接地着眼于人类整体的生存和长远发展。简言之,维护环境资源管理秩序是手段,保护人类整体利益才是目的。因此,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在更深层次上与刑法法益的本质是契合的。

  所以说,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要注意兼顾浅层法益和深层法益侵害性的审查,对以行为入罪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要特别注意将深层法益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形式犯与实质犯。刑法通说认为,犯罪行为必须造成构成要件所规定的一定法益的侵害或者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是实质犯,而没有法益侵害或危害结果发生,仅仅在形式上违反行政法规的犯罪被称为形式犯。

  虽然有学者认为,法定犯几乎都是形式犯,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相关罪名是以结果作为入罪标准的居多,因此,基本上以实质犯为主。但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也不乏主要以“实质上违反行政法规则”作为入罪标准的情形,办案时需要注意。例如,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条例》,电、毒、炸鱼和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是并列的行政违法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在禁渔区(期)使用电、毒、炸鱼等禁用的方法、工具捕捞规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情形之一,明显是多种非法捕捞水产品行政违法行为堆叠而成,具有形式犯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不能只注重违反行政法规的判断,也要注重审查法益的实质侵害性。

  总的来说,提升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质效,要“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关注法定犯特有的行政法规与刑法的独立与融合,强化犯罪构成的实质审查。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2/t20241207_6759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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